宋晨与王明经人介绍成为朋友。此后,宋晨向王明转账7万元。因催要款项未果,宋晨凭借转账凭证将王明诉至法院,要求王明归还其借款本金7万元,王明则抗辩该款项系宋晨偿还先前的借款。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明返还宋晨借款本金7万元。
案情回顾
宋晨诉称,宋晨与王明经中间人介绍成为朋友,后王明提出借款,宋晨出于帮忙之心向王明转账7万元,此后宋晨多次要求王明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
王明辩称,宋晨主张的7万元是对王明的还款,如宋晨主张是借款,应出具有王明本人签字的借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宋晨未提交借条等书面借据证明其与王明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是宋晨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于2020年8月向王明转账7万元,王明亦认可收到该款项,故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宋晨有权要求王明在合理期限内将款项予以返还。尽管王明辩称宋晨主张的款项系对王明在先借款的还款,但其仅提供无法显示交易双方信息的银行存取款凭证,无法佐证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明返还原告宋晨借款本金7万元。
唯辩提醒
在此提醒,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书面债权凭证,在日常经济交易往来中应当注意妥善保管及留存,在进行款项的转账时也可以备注说明款项用途,以便在日后出现纠纷时进行合理主张或抗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