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唯辩分享|震惊!儿媳为了“出气”,把婆婆未来的墓穴用水泥封死,被婆婆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买好了墓地,刻好了碑文,只为百年后能和故去的丈夫儿子合葬,哪曾料到儿媳妇竟封了墓穴、抹了墓碑,这谁受得了啊!
案情回顾
王老太的丈夫、大儿子早年去世。为了能让王老太百年后与他们合葬,小儿子一家购置了一块三穴墓地,其中一空穴留给王老太日后落葬,并在墓碑上刻好了名字。
某年冬至,王老太扫墓时发现,空置的墓穴竟被人用水泥封了,墓碑上的名字也被抹去。经墓地管理处核实,发现居然是小儿媳胡某所为。
原来,婆媳两人早年曾因动迁利益分割问题心生嫌隙,心有埋怨的小儿媳便选择以这样的方式“出气”。得知此事后,王老太心思郁积、茶饭不思,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墓、立碑等行为系民间习俗,符合公序良俗,应予法律保护。因该墓为三穴墓地,且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系原告王老太及丈夫、大儿子的合葬墓地,所以,墓地的使用人和用途均是特定的,具有排他性。尽管王老太尚健在,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动这种特定性。被告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老太享有的墓地使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将墓地恢复原状。
同时,墓地的使用权还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胡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王老太的精神利益,故法院酌定其赔偿王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目前已生效。
唯辩提醒
一、关于购墓、立碑行为的认定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为父母购置墓地(包括为健在的父母一方留作合葬的墓穴),其目的是通过公墓内的墓地等妥当场所,长久稳妥地安置父母的骨灰,以方便今后祭祀、悼念。因此,购墓、立碑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可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的范畴。
二、认定墓地使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因该墓为三穴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清楚表明案涉墓地的使用人是王老太及其丈夫、大儿子。上述使用人、用途均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即具有排他性,小儿媳无权擅自处置。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考量
墓地、墓碑系一种特定物,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其使用权也有其特殊性。在相关使用权利益中,既有用于安置死者骨灰等具体的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也有生者祭祀、悼念已故亲人等精神慰藉方面的用途,含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同时,本案当中的合葬墓地,更蕴含了在世者希望百年后能与配偶、子女合葬在一起的美好愿望。显然,本案中胡某的行为,侵害了王老太对配偶、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天津刑事律师、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唯辩律师事务所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