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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客户看房后找其他中介达成交易,是否属于“跳单”?

买家经甲公司业务员安排看房后,却与乙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买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被告金某(卖方)委托原告西安A房屋中介机构出售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套房屋,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罗某(买方)。
同年4月25日,被告罗某经过原告的带看,原、被告三方就房屋价格、交易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当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17万元。其中,合同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私自或者通过其他中介达成交易,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有权要求双方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中介费。
2023年2月21日,被告金某、罗某与原告签订《解约协议书》,约定三方签署的所有关于案涉房屋买卖相关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形式)均已解除,原告向被告罗某退回中介费17万元。
后原告西安A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突然发现罗某竟然在装修案涉房屋。经询问,罗某承认该房屋系经西安B中介公司与被告进行了房屋交易。
因原告怀疑二被告存在“跳单”行为,西安A中介公司追要佣金未果,遂将金某、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罗某支付原告佣金17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罗某辩称因原告西安A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导致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后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B中介公司,以原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其并非主动“跳单”,不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中,原告罗某承认是在与原告A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B中介公司并主动告知该公司案涉房源信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另行签订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委托人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
鉴于原、被告之间曾就中介费用的数额约定为17万元,而原告提供中介服务不限于提供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还应包括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过户、协助交房等,因后续工作原告未实际开展,可适当减少该中介报酬,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本地中介费标准、承担方式、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劳务量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2万元
唯辩提醒
“跳单”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甩开中介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中之所以容易发生“跳单”,主要是因为委托人经济利益驱使以及中介市场不规范等因素,是一种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后,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中介服务,绕过中介机构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
“跳单”看似省掉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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