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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银行卡“跑分”,“罪”后一场空……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

对刘某某等“跑分”“洗钱”团伙

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公开宣判

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境外人员资助、指挥下,雇佣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跑分”“洗钱”工作。

自他人处购买实名开立的银行卡并持卡主手机下载相关APP后绑定银行卡对卡主进行刷脸认证将银行卡U盾插在笔记本电脑上境外人员远程操作笔记本电脑对犯罪所得进行操作转账

具体工作分配如下 ↓ ↓ ↓

涉及转账资金

共计480余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将涉案资金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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