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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我只是把车借给别人开,出了交通事故要我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56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好友借车的情况。不借,显得尴尬;借了,担惊受怕。可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案情回顾
阿华为某无号牌工程铲车的所有人,将该铲车借给张某驾驶。张某在驾驶途中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已达强制报废期,且刘某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工程铲车没有转向灯装置;两人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刘某将张某与阿华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发生人身损害与经济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刘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同样有过错,可以减轻张某的责任。
阿华作为涉案无号牌工程铲车的所有人,明知该工程铲车制动系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且没有转向灯装置,仍然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驾驶,且前述车辆缺陷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阿华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及前述责任认定,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阿华对刘某的损失分别承担30%、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唯辩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大家要依法取得驾驶证后才能开车上路,驾驶过程中要遵守法规,文明驾驶,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同时,车辆出借有风险,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状态、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除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也将被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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