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60岁的李女士丧偶多年,因婚恋需求与某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孙结识。在小孙的推荐下,李女士花费3000元购买了该公司的VIP“一对一”服务,签署了由婚介公司出具的委托服务说明书,但合同内容仅约定服务期为半年,并未约定具体的服务。期间小孙向李女士介绍了四位男士,都不太符合李女士的要求。后小孙离职,可服务期还未满半年,婚介公司未再向李女士提供任何服务。李女士认为,婚介公司给她推荐的男士不符合要求,且合同期还未截止,婚介公司就停止了服务,构成违约,便将某婚介公司诉至河西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用。
法院判决
河西法院认为,在李女士与被告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后,因被告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部分服务费用。法院依法判令某婚介公司退还李女士服务费2500元。某婚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