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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老人因车祸去世,仅有两兄弟在世,98万余元的赔偿款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52

案情回顾
王大爷(化名)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某村村民,仅有两个兄弟在世,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属于五保户。自1996年父亲去世后,王大爷就与二弟王老二(化名)一起生活。2022年7月,王大爷因车祸去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8万余元。王大爷的丧葬事宜由王老二操办。      
王老二认为自己照顾哥哥多年,理应继承这笔赔偿款。王老三(化名)则认为,自己和王老二系同等身份继承人,应均分赔偿款。二人争执不下,王老二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将全部赔偿款判归己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赔偿款如何进行分配。第一,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在王大爷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该赔偿不属于遗产,应在扣除丧葬费相关支出后,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亲属王大爷死亡引发的各项赔偿为98万余元,现双方主张按照该数额予以分割,法院予以认可。
第二,本案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该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的因素,在被继承人的亲人家属之间分配。对于前述财产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原、被告与王大爷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关系远近、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下权利人的生活来源以及王大爷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而非简单的平均分割或等额分配。本案中,王大爷生前在原告王老二家吃饭,王大爷的水电、医保缴费等基本生活支出亦由原告王老二家人代缴,原告对本案赔偿款应予多分。综合考虑王大爷本身有生活自理能力,去世时尚不需要他人赡养,法院酌情判决原告王老二按照55%的比例、被告王老三按照45%的比例分得前述财产。一审判决后,王老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五保户的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大爷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不在世,故赔偿款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并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规定主要是赋予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分给适当遗产的前提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本案中,如果王大爷生前有邻居照顾起居,则其邻居可以适当分得部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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