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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上门喂养时喂养人被宠物咬伤雇主是否应赔偿?
发布时间:2026年1月1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13

案情回顾
 李春因工作需要,雇佣王陆日常上门喂养宠物狗豆豆,并帮助其打扫房间卫生。2023年12月,李春的朋友将自己的宠物狗毛毛寄存在李春家,12月10日,因李春出差,要求王陆帮忙一并喂养宠物狗毛毛,王陆上门时发现寄养宠物狗毛毛狂吠不止,故微信询问毛毛是否咬人,李春回复表示顺着它就没事。王陆上门喂养时,宠物狗毛毛突然扑向王陆并咬伤其左手。
事发后,李春支付了王陆的医疗费,但双方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王陆将李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起,李春雇佣王陆上门喂养宠物狗并打扫房间卫生。2023年12月李春朋友将宠物狗毛毛寄养在李春家,2023年12月10日,根据李春的要求,王陆在喂养宠物狗毛毛时左手被咬伤,医院诊断结果为:狗抓咬伤(Ⅲ级暴露)。
本案中,李春与王陆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王陆提供的劳务包含喂养宠物狗,其在提供劳务时身体受到侵害,李春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王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养宠物狗时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王陆自担20%的责任,李春承担80%的责任,由李春赔偿王陆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00元。
唯辩提醒
上门喂养宠物作为新兴服务行业,服务签订的双方应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好宠物喂养的具体条款,最大化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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