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月20日,周某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120000元,张某同意出借款项,但要求周某联系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周某遂联系其朋友李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周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壹拾贰万元整,月利率1%,借期一年。担保人自愿承担本息连带责任,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借款人:周某;担保人:李某”。张某将120000元转入周某账户。周某借款后,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3年7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未还本付息,张某将周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周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张某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周某提供担保,被告李某应邀为周某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周某出具的《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作出了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周某逾期还款,原告张某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被告李某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息;被告李某对被告周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唯辩提醒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担保人如果没有仔细阅读所签内容,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担保非儿戏,并非“只签个字”那么简单,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即使亲朋好友感情深、关系好,担保也需谨慎,莫要因“钱”伤了“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