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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原创短剧遭遇"Ctrl+V风暴",判决如何破译纠纷密码?
发布时间:2026年1月29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93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他人创作剧本《池XX》并支付了一定的创作费用,取得该剧本的著作权,同时将该剧本委托某影视工作室拍摄同名短剧,并于次年2月24日发表在抖音平台。
2月27日,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快手平台发布的网络短剧《你XX》,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该部网络短剧与其拥有著作权的《池XX》在故事情节、人物角色设定、人物关系、剧情脉络等方面高度相似,遂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传播、使用《你XX》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受理此案后,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网络短剧《你XX》系其合作方通过交换的方式给予其发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也未能提供网络短剧《你XX》的原创剧本。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著作权侵权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而其中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核心要件。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案涉短剧的著作权人,该剧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已经公开上架发表。
将两个网络短剧进行比对后发现,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设定、人物关系、台词设置、剧情脉络等方面高度相似,遂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控侵权网络短剧的发布时间晚于涉案视频。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网络短剧的独创性,不能证明侵权网络短剧的原创作者和原创剧本。因此其在快手平台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剧,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的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短剧的类型、价值、作品独创性、知名度、传播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唯辩提醒
网络短剧以其制作周期短、成本低、更新迅速的特点,在近年发展迅速。对原创剧本、影视作品进行“模仿抄袭”“切条搬运”“速看解说”或“二次创作”等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这既是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对行业创作生态的破坏。通过法律,能够淘汰靠侵权生存的不良网络短剧制作主体,引导市场资源向合法的、更加注重原创的剧本作者和制作公司倾斜,有利于网络短剧市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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