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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美术作品被盗用,侵权账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6年3月18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89

创作好的美术作品,遭盗用销售,起诉时侵权方却说:这是素材网上购买的,究竟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A公司享有 6 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11月,A公司发现B公司擅自将这 6 幅作品制作成装饰画,在某平台进行售卖。A公司认为这种未经授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赔偿。B公司辩称,相关图片一部分是从某电商平台上售卖素材的卖家处购买,另一部分则下载自其作为会员的素材网站,B公司并未实际销售这些图片,且已及时下架侵权链接,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判
B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向消费者展示并实际售卖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商品,侵害了A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B公司声称作品来自卖家或自身会员素材网站的辩解,因无法拿出有效授权协议、交易凭证、下载记录等关键证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综合考量B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A公司所享权利的类型、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在素材交易中,著作权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判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仔细审查授权协议条款,涵盖授权权利类型、使用范围、期限和地域限制等关键内容。素材使用者应优先选择正规平台,依据商业用途挑选对应授权套餐,留意协议条款,妥善留存相关凭证,定期核查授权情况。平台经营者也需履行责任,在销售页面强制披露关键限制条款,清晰标注授权类型,防止用户因不知情而陷入侵权困境。只有各方都依法依规行事,才能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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