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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燃放烟花伤及孩童面部,天津津南法院这样判定......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68

案情回顾
吴某某与邻居杨某某一起购买烟花,吴某某购买了两箱烟花。某晚,吴某某邀请邻居杨某某喝茶,邻居裴某某、高某某同时在场。其间,吴某某谈起家中有烟花未放,众人随即去放烟花。杨某某抱起吴某某家中的两个烟花走至楼前空地上,裴某某见两个烟花距离太近,上前调整位置,并把两个烟花点燃,其中一个烟花倒在地上并转圈向周围发射焰火。此时,3岁的原告小邢由其父母抱着从此处路过,散射的焰火打在小邢的左侧面部。小邢立即被带往儿童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并做了左鼓膜修补术,同时治疗面部瘢痕。小邢的父母共支出医疗费42859.59元。裴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吴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
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小邢身体受三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小邢的父母花费伤情鉴定费5500元。公安机关对裴某某、杨某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500元。小邢因面部瘢痕累及达17.3㎝,鉴定为八级伤残,鉴定费27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燃放过程中,不仅需要自己注意安全,还要选择在政府允许的区域,选择空旷的地方进行燃放。未成年人除了不应独自燃放烟花爆竹外,还应在成人陪同下在安全距离以外观看烟花。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405050.47元,扣除裴某某已支付的2万元和吴某某已支付的1万元,法院判决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连带赔偿原告375050.47元。
唯辩提醒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因不当燃放烟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吴某某系涉事烟花的所有人,其对烟花的保管和安全燃放负有管理义务。众人燃放烟花,吴某某在场并未拒绝,亦未提出应前往有关规定允许的安全地点燃放。杨某某以实际行动参与了烟花的燃放。裴某某调整烟花位置,并点燃烟花,亦是主动参与了烟花的燃放。杨某某、裴某某共同实施了违规燃放烟花的行为,而吴某某未能管理好自己的烟花,允许他人燃放,三人对燃放烟花的行为有意思联络,对他人生命健康权均疏于应有之注意,由此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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