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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在机非混行车道上骑行与行人碰撞摔倒受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6年5月8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68

案情回顾
某日,刘阿姨骑自行车沿津南区咸水沽镇丰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咸水沽第三中学门前,刘阿姨欲右转,遇到在其右前方同向步行的小潘,小潘此时想往左转,向左迈了一步,两人并行时刘阿姨骑车摔倒。小潘将刘阿姨扶起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来后当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刘阿姨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医疗费共计794.84元。为查明事故事实,办案民警调取事故现场周边监控录像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潘身体是否与自行车及刘阿姨身体发生接触、刘阿姨成伤机制进行鉴定。因双方对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存有异议,始终未对赔偿责任达成一致,遂刘阿姨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小潘赔偿其医疗费2294.84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363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6424.84元,诉讼费由小潘承担。
法院判决
津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阿姨自行承担50%的事故责任,小潘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刘阿姨病情治疗情况,法院酌情确认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419.84元,其中被告小潘承担50%的责任,共计7209.92元。
唯辩提醒
事故发生时,刘阿姨在机非混行车道骑行符合法律规定,而小潘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中行走在车行道上,属于违反路权原则行为,因此小潘对该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刘阿姨作为自行车驾骑方,其行车速度较行人更快,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均应高于小潘,故在人流与车流密集区域内骑行应当谨慎慢行。刘阿姨在交管部门询问笔录中称事故发生前发现小潘时距离其有20米远,在庭审中陈述事故发生时并未发现小潘,由此可见其在骑行过程中未尽到时刻观察路面情况的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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