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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业主私搭“花园”,物业有权清理吗?
发布时间:2026年5月8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40

案情回顾
老黄在自家房屋外的三楼公共平台种植花木,搭建“花园”。阿珍的商铺位于平台下方,出现漏水情况。她怀疑是老黄花坛里的树木根系过度生长破坏了屋顶防水层导致,多次要求老黄清理。但老黄认为漏水与他无关,双方僵持不下。物业公司多次介入沟通后,老黄的儿子同意物业人员从家中进入平台开展清理。老黄得知后,却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自家要求保留部分植物,造成严重损失,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则表示,清运工作是经过老黄儿子同意后进行的,不存在未经同意私自清运的情况。老黄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平台属于公共区域,黄先生长期占用该公共平台,大量种植花草苗木,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还引发了邻里纠纷,因此黄先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进行清理。
物业公司经与黄先生儿子沟通开展清理工作,系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全体业主权益的正当行为,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不构成财产侵权行为。而物业公司也保留了部分绿植,在清运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合法合规,驳回了黄先生要求赔偿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唯辩提醒
业主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利用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小区公共区域一旦出现杂物堆积、垃圾滞留等问题,不仅破坏社区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及时依法对公共区域展开清理,不仅能够有效维护社区环境、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更是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全体业主权益的必要举措。同时,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清理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避免对业主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需要履行配合义务,若长期过度占用公共区域且拒不整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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