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2022年11月,在电商平台“双十一大促”期间,陈先生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先生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不料,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的陈先生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先生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三条促销信息,让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陈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退订短信费0.2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
案情回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安宁权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作为特殊的隐私权,侵犯安宁权的责任构成同样须具备四要件:一是实施了侵害安宁权的违法行为。二是具有损害事实,相关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生活安宁被实质性侵扰。三是行为人具有过错,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侵扰、侵害他人生活的安宁等。四是侵害安宁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公司未经陈先生同意,向陈先生的手机号发送了促销信息,在陈先生两次回复拒绝接受信息的退订短信后,仍然多次向陈先生的同一手机号发送促销信息。甲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陈先生后续仍然可能收到甲公司促销信息的心理担忧,已实质性侵扰了陈先生的生活安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有权依据人格权请求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对于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故本案中,陈先生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发送促销短信的侵权行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退订短信产生的短信费损失及相关维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陈先生还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充分释法明理,甲公司深刻意识到自身在营销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并真诚向陈先生赔礼道歉,表明今后一定加强营销管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愿意赔偿陈先生的损失。陈先生见甲公司态度诚恳,自身诉求得到满足,安宁权得以维护,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院审判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张某、梁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人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有累犯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梁某、黄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唯辩提醒
《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对安宁权的侵扰行为,即不得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也有对类似行为的规制。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商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营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先征得客户同意;二是客户明确表示拒绝的应立即停止;三是向客户明确说明拟发送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如未满足前述条件,商家的相关营销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对客户安宁权的侵犯。对此,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是商家短信营销侵犯消费者安宁权的典型案例。槐荫法院通过剖析安宁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民法典》等安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释明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让行为人深刻意识到自身过错,承诺规范营销行为,积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法维护了公民的安宁权,高效妥善化解了该起纠纷,对广大商家习以为常的营销短信“轰炸”行径起到了当头棒喝的作用,以司法个案引领社会各界对生活安宁权的尊重与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