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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直播带货“泡泡玛特”服饰惩罚性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65

案情回顾
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依法享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卡通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主张,二被告生产、并在其运营的多个抖音帐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及箱包。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认为前述行为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法院审判
法院一审认为,二被告生产、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手提包,侵害了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二被告明确知晓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乃至被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涉案行为持续时间长、销量及规模可观,属情节严重,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交的涉案美术作品对外授权合同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宜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计算赔偿基数。结合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各自在知名度、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本案侵权行为的可比性、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通常的权利使用费标准、侵权产品的款式及销量等因素的不同情况,进行精细化对比分析,对不同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了差异化计算,分别确定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在此基础上,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将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为1倍。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本案是精细化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的典型范例。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的背景下,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关键在于科学、准确地计算赔偿基数与倍数,确保惩罚性赔偿的精准适用。本案在总结既有司法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保护客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对惩罚性赔偿基数进行了精细化区分和计算,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本案依法判决高额赔偿,有力惩治了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这也提示我们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注重证据收集与基数计算,为权利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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