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以资金不足为由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甲(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乙(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息1分。后乙交付方式为80000元转账与20000元现金,而甲不承认收到20000元现金。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甲向原告乙借款80000元,有被告甲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另外20000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年息1分,即年利率10%,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唯辩提醒
若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显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条金额,法院通常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例外:若出借人能证明差额部分通过现金交付,并辅以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能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