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LABUBU登上纽约梅西游行花车,当Molly成为全球年轻人的“包搭子”,以盲盒、手办为代表的潮玩IP正以前所未有的势能“破圈”。然而,未经授权的销售、模仿乃至恶意攀附商誉的侵权事件随之而来。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如何合法拥抱热潮,而非在不经意间踏入侵权雷区?
案情回顾
潮玩IP的侵权形态多样。在泡泡玛特诉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面部五官、发型及服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权。
在另一起案件中,某团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附着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玩偶,涉案金额巨大,最终被检察机关依法追诉。此外,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泡泡玛特诉某医美公司一案中,被告公司将泡泡玛特IP与自身品牌并列展示,开展“新客注册送盲盒”活动,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商业联合,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著作权侵权,法院需比对涉案形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不及于抽象的“风格”或“概念”。对于商标侵权,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追诉。对于不正当竞争,即便不构成著作权或商标权直接侵害,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通过“搭便车”攀附商誉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仍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在上述泡泡玛特诉某医美公司案中,法院最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唯辩提醒
面对潮玩IP领域的多重法律风险,经营者应当守住以下底线:
第一,获得正规授权是唯一“安全通道”。凡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IP形象用于展览、销售、促销等任何商业场景,都应联系版权方取得明确授权,并重点关注授权地域、期限、使用方式等核心条款。
第二,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在策划任何涉及第三方IP的活动前,应将知识产权审查纳入必经流程,排查是否涉及他人权利、是否取得授权、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拟使用场景。
第三,做好进货记录与凭证管理。根据“合法来源抗辩”条款,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若能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链条,即便主观不知情也难以免责。
第四,关注政策与行业合规指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已陆续出台针对盲盒经营、二次元产业的合规指引,经营者应及时了解并主动对标合规。
每一个原创IP都是凝结了设计师创意、企业投入和市场运营心血的智力成果。与其在侵权的灰色地带反复试探、承担高额赔偿与商誉损失的风险,不如选择正规授权合作,或将精力专注于原创IP的设计与培育。唯有依法经营、尊重原创,才能在潮玩经济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