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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是否还可移送管辖?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7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88

受诉法院开庭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还能把案子移走吗?当事人已经应诉答辩,法院还能反悔吗?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起诉称,其与被告为亲属关系,双方合作经商多年,后于2015年取消合伙关系,但经对账后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结算款及利息。原告起诉时,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其现居住在芙蓉区。
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后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12月17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应诉,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
然而,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层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但本案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法院已于2018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被告已出庭应诉答辩,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在此情况下,芙蓉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程序错误,处理不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唯辩提醒
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法院对管辖权认识分歧损害当事人利益、减少诉累,对移送管辖作了必要限制:
一是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在异议期间解决争议;若已就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定,即便之后认为没有管辖权,亦应继续审理。
二是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此时即便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三是如果被告未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可以移送;若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即便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是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对于当事人而言,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因应诉答辩而丧失异议权利。对于法院而言,移送管辖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开庭后即意味着程序已实质推进,不宜再以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走,以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移送管辖的时限】: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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