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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拒付抚养费,还放弃继承遗产,这个父亲的“操作”让人很无语!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69

案情回顾
小宸系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财产支付其所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其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姐姐一人继承。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其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为此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之后才失去工作,且其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并非为逃避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法院此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其却长期未履行义务。之后,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小宸的抚养义务,损害了小宸的利益,实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法院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唯辩提醒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收入变化或财产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背离社会公德,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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