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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0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720

AC诉天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简介:

申请人A系死者B之女,C系死者B之母。被申请人与B20155月14日签订《劳务协议》,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务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均约定了履行期限、工作岗位、劳务报酬标准、考核、考评、年休假期限、竞业限制条款等,并约定了被申请人无需为B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内,被申请人为B办理了天津南港工业区封闭式管理人员通行证,每月按照绩效考核结果为其发放工资,未为B缴纳社保。20171115日,B于其工作地点晕倒,被发现了后未经抢救死亡。申请人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B与被申请人在20155月至201711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代理申请人方当事人。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与B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来,用人单位多以签订名为《劳务协议书》等文件以及让劳动者做出放弃自己权利的声明而逃避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承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相关保护的法定责任。作为一般的劳动者,尤其是本案中外来务工人员B,其对劳动、劳务没有法律概念,入职时基于被申请人的要求签订了上述文件,但签订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楚。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关于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并未普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签订名为《劳务协议》等等的文件以及放弃自身权利的声明或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仅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保来认定劳动关系,势必将使《劳动合同法》形同虚设,而用人单位却可因违法行为得利,这显然违背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与B虽签订了名为《劳务协议》的合同,但合同中又约定了B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受公司考核制度管理、竞业限制等属于劳动关系特点的条款,且B为被申请人提供长期、连续、稳定的有偿劳动,被申请人按月考核、考评并向刘保险发放工资,并因工作地点特殊要求为B办理了封闭式管理人员通行证,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

最终,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确认了被申请人与B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B被认定为工伤,经过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诉讼,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上一条:
未成年犯罪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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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夹杂侵权包装盒也要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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