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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用人单位需要支付“N”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6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86

案情回顾
张三于2002年10月2日入职某销售公司担任特渠部部长,月工资8000元,因经营不善,某销售公司自2018 年2月1日始未再向张三发放工资。
2018年5月31日,张三以某销售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离职。
次日,张三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依法裁决某销售公司支付拖欠张三工资3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2800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某销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某销售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实属不妥,同时张三以此为由离职,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定情形,某销售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三工作年限已有15年7个月,应按照16年支付,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16年×8000元。
唯辩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按照“N”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但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或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况裁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
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3.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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