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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N”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7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90

案情回顾
王五于2005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消防中控员,月工资3000元,自2014年1月1日始,王五工作时间为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后工作12小时休息48小时,以此类推。为补贴家用,王五自2016年年底同时在某乳业公司担任中控员。2017年7月5日,某物业公司向王五送达《通知书》,以王五擅自在某乳业公司兼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王五解除劳动合同。王五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75000元。仲裁委支持了王五的仲裁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经查某物业公司关于员工兼职行为没有制度约束。王五工作之余在某乳业公司兼职,并未对完成在某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同时,某物业公司对王五在外兼职的行为未提出过异议,此种情形下,某物业公司提出与王五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王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 2倍。本案中,王五在物业公司工作12年1个月,应按照12.5年支付,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3000元 ×12.5年)。
唯辩提醒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如果在解除理由、事实、程序上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要按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即“2N”。可见,“2N”也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是针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惩罚措施。一、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情形
辞退,顾名思义即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任何离职补偿便可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限制情形
除劳动者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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