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定制了一只玉手镯,买回来后发现“货不对板”,请求商家退款退货时却遭到拒绝。网购的珠宝玉石究竟是否能够退货?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原告通过互联网广告了解到被告经营翡翠销售业务。随后,原告通过被告在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微信联系,并表达了翡翠购买意向。
被告向原告发送翡翠样品视频并介绍了翡翠样式、材料、颜色等内容。原告确认后,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000元。被告确认收到,并明确为原告加工57圆条翡翠手镯一只。
2022年11月,被告加工完手镯后向原告拍照确认。一周后,原告收到手镯,发现手镯与先前确认的颜色差异巨大,立即向被告提出退款退货,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碑林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手镯价款15000元。
法院审判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手镯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的商品属于翡翠加工定制产品,经营者应当全面告知翡翠的属性及拍照存在的色差问题,由于被告在微信中展示商品,多重因素都会对商品颜色产生一定影响,如光线、拍照角度、周围环境等。作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理应对此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原告基于此种了解,选择在网络购买翡翠商品,应当认为其对商品色差有一定容忍,但该容忍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基于普通消费者能接受的程度。从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商品照片和视频与实物的对比来看,涉案商品的颜色肉眼可见存在明显差距。
本案中,商品的颜色、成色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要影响,因此,法院认为该色差不在合理的范围内,并非双方在微信中订立合同时约定的颜色,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抗辩为定制产品不予退换,但其未向原告尽到明确不退不换的提示义务,且其展示的商品视频与实物差异超出合理范围,被告该意见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信。现因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收取的货款予以退回。故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款15000元之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珠宝首饰具有高价值、高专业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中应该更加谨慎。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电商平台及商家进行交易;在购买前通过聊天、视频或图片展示等方式详细了解货物品质、尺寸、产地等具体情况,必要时要求商家提供鉴定证书,并保存好相关沟通记录;对于商家提出的“买断款不退不换”等条款,要仔细考虑风险,确保清楚其含义和后果;做到理性消费,保持冷静,不盲目追求低价;收到货物后及时验货,仔细检查是否与描述一致,如有质量问题,依法进行维权。作为销售方,应确保货物信息真实,描述准确,诚信经营,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或隐瞒瑕疵诱导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