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叶先生帮他人担保借款,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徐先生诉至法院,最终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徐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仍未得到清偿。
在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叶先生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其配偶刘女士名下,随后双方办理了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案涉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意支付7.2万元作为女方的生活补贴;哈弗小客车归男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
徐先生认为,叶先生明知有债务需偿还,仍实施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具有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严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判决撤销叶先生将涉案房产转移至刘女士名下、并约定此不动产为刘女士个人所有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生效判决确认,叶先生系徐先生的债务人。叶先生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刘女士名下的行为,发生在徐先生对叶先生提起诉讼之后,且叶先生在与刘女士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已将案涉房产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不仅在离婚协议书上将房屋约定为刘女士一人所有,还写明双方无债权债务。上述行为对徐先生债权的实现造成障碍,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叶先生将名下房屋转移登记至刘女士名下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叶先生将位于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刘女士名下的行为。
唯辩提醒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一般来说,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要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设立后,法院需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