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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支付完货款193万余元,卖家却不开发票,判了!
发布时间:2026年3月4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37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原、被告公司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铜杆,并对产品名称、规格、含税单价及运输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半个月后,被告公司供应铜杆24吨,原告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了全部货款193万余元。然而,被告收到货款后拒绝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经查,双方在合同中对发票进行了约定,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后应及时开具发票,故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赔偿税费损失有理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税费损失25万余元。
唯辩提醒
在日常的货物买卖行为中开具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不开具或者不及时开具发票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出卖人赔偿税费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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