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公司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施工场地和设备,B公司派员提供劳务。然而,B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并未依法办理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项目施工期间,杨某以B公司名义雇佣同村村民张某进入A公司施工场地作业,但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手部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某将A公司、B公司及杨某共同诉至宁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与张某系用工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其雇佣张某提供劳务,没有向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示、保护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A公司将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劳务资质的B公司,且未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判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唯辩提醒
劳务资质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石,建筑劳务公司应依法依规办理劳务资质,安全生产单位应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严把审查关口,确保合法分包,为规范安全施工、企业长远发展上好“双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