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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好心收留的流浪猫伤人,收留者该不该负责?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78

案情回顾
老林捡到了一只流浪猫,因一直无人认领,便将猫养在了楼道里。老林家住20楼,将猫养在了自家门口楼梯上行通道拐角处。他要是出门,就会把猫关在笼子里,要是在家,就会把猫放出笼子。某日,老林下楼买东西,想着一会儿就回来,就没将猫放进笼子里。谁知就这一会儿,老林的邻居老李在出门时,就被这只猫咬伤了腿部。老李立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注射了相关狂犬疫苗,但出现了心悸、心动过速等症状,便前往另一家医院进行诊治并报警。公安宝坻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林某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警告。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林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李某称“林某在楼道公共区域饲养猫咪,咬伤了我,林某作为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林某称“这只猫是我从楼下捡来的,我也一直在找人领养,现在只是暂时将猫放在楼道进行喂养。况且李某被咬伤时,我没在家,并不清楚实际情况。因此,我不认可李某主张的赔偿金额。”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核查李某提交的事发当时的视频、事发后林某打给李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林某饲养的猫散养在楼道内、李某被该猫咬伤的事实,且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林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李某损失的数额,经核算,医疗费5100余元、交通费240元,共计5300余元,林某应予赔偿,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唯辩提醒
爱猫爱狗人士在关爱动物的同时,更要关爱他人的健康和安全。即使是出于爱心收留流浪动物,也要评估自己是否有安全的收留场所和管理控制动物的能力,量力而行,文明养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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