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欣怡是陕西某医院的护士。2012年4月7日,欣怡在急诊科抢救室上班时,被前男友拿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4月3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了2187号通知书,不予认定欣怡所受伤害为工伤。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187号通知书。
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欣怡是否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法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根据人社局提交的证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查明,欣怡所受伤害是因前男友要求恢复恋爱关系未果,致其受伤后死亡,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据此,欣怡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原告诉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