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苑某某、柴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某大型科技公司DCG业务渠道管理部渠道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修改代理商的进货数据,违规向多家代理商发放可用于在销售系统内部折抵货款的折扣劵,为代理商谋取不正当利益。苑某某非法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269万余元,柴某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97万余元。2020年5月26日,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苑某某犯罪数额巨大、柴某犯罪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本案二被告人利用职权,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监守自盗,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向不符合资质的经销商发放大额折扣券,在构成受贿犯罪的同时,给公司经营也造成了难以评估的经济损失。本案犯罪手段隐蔽,利用企业系统漏洞,不易通过常规防范贪腐手段发现。
受贿型犯罪往往伴随扰乱市场公平秩序、侵害企业经营效益等连锁效应。企业在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的同时,要注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检测异常交易,科学制定操作流程,严控关键环节审批,定期复盘核验,查补漏洞,降低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