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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酒驾男子为逃避交警查车跳河身亡,妻子索赔200万!
发布时间:2026年6月15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97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3日,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喝了点酒。酒后,他骑摩托车返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大队查车。为逃避查车,周某弃车跳下距离路面6米高的江边绿道,随后又翻越绿道栏杆,溺水身亡。其妻陈某认为,丈夫落水时,交警“见死不救”。为此,她及家人申请索赔超20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当晚在开展夜查行动中,相关执法人员对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取积极施救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应当确认违法?原告(周某家人)索赔2004129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当晚周某喝了白酒,为逃避法律处罚,在距离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之后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及救援队、搜救队电话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行动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可见,梅县区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已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原告诉请确认两被告未及时施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的索赔,法院亦不予支持。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彼时,即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会普遍认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交警检查。但周某为逃避检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周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开展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唯辩提醒
酒驾者被查获后出于畏惧心理短时间内未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经执法交警追问确认后及时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的,可以本着教育挽救的宗旨,对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的情节不予认定。但是,酒驾者指认同车人为驾驶员,同车人亦予承认,酒驾者逃避检查的行为即告成立,执法交警通过技侦手段查明驾驶员真实身份乃至完成酒精吹气检测后,酒驾者即便在现场重新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人民法院也应对其逃避检查情节予以确认并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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