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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隐瞒父亲去世消息、墓碑漏刻女儿名字,法院判决加名!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7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27

父亲离世,母亲和弟弟隐瞒消息,偷偷办理丧事,甚至在墓碑上遗漏女儿的名字。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罗姐和罗弟是亲姐弟。2023年6月,他们的父亲病危,罗姐前去探望,几天后父亲离世。罗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罗姐,在母亲张大妈的同意下,未和罗姐商量,悄悄为父亲办理了丧事,甚至在墓碑上遗漏了罗姐的姓名。
罗姐认为,罗弟、弟媳与张大妈的做法侵犯了自身的祭奠权益。为维护权益,她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求:1. 要求三被告书面赔礼道歉;2. 在墓碑上加刻自己的姓名;3. 另选陵园,重新安葬父亲;4.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墓碑是承载哀思的纪念物,署名体现身份关系,罗姐称其姓名未刻在父亲的墓碑上,属于人格权范畴的祭奠权益纠纷。罗姐、罗弟、张大妈作为逝者近亲属,平等地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益,各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互体谅,不得损害罗姐的合法权益。罗姐要求将自己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是一个女儿对自己父亲寄托哀思的合法权利,符合善良风俗,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双方在家庭关系处理中均存在一定过错,为避免加剧家庭矛盾,对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罗姐未举证证明弟媳存在反对其刻名的行为,弟媳无需担责。依据传统伦理和民间习俗,死者已入土为安,重新安葬不符合传统风俗习惯,不予准许。罗弟、张大妈的行为确给罗姐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酌定赔偿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罗弟、张大妈为罗姐在父亲的墓碑上加名,加名费用由罗姐承担;罗弟、张大妈支付罗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罗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罗姐、罗弟、张大妈不服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唯辩提醒
祭奠亲人、缅怀逝者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善良风俗,亦属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人格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单方决定墓碑署名内容,未与近亲属协商,在亲属关系层面动摇了人格尊严的伦理根基,实质上否定了原告作为直系亲属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表达权,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人民法院通过支持墓碑加名,依法保护祭奠权益,在个案裁判中实现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同频共振。
家庭成员在面对亲人离世时,应相互体谅、协商解决告慰亡者事宜。祭奠权的行使不应被剥夺,各方应当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兼顾所有近亲属的情感需求,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方式】: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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