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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搭乘“顺风车”受伤,保险公司混淆险种少赔?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年8月12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96

顺风车”发生车祸,搭乘者住院治疗,车主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混淆两个险种,少赔了6600余元。险种理赔究竟如何分清?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被告伍某在微信群发布前往上海的顺风车信息,原告李某与伍某取得联系,达成有偿搭乘约定。伍某驾驶登记在其父伍某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路边护栏碰撞后侧翻,造成伍某及李某等多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和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等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浙江省某中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伤情不构成伤残;……后续需行右上肢挛缩瘢痕修整术、右前臂软组织内异物取出术,预计医疗费用分别为5000元、8000元。
李某与伍某、伍某某、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4712.34元,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车辆承保责任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伍某、伍某某支付。该保险公司答辩称:本案被保险车辆在从事“顺风车”营运活动中发生事故,改变了车辆性质,保险公司要求减少理赔责任;起诉前,保险公司已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范围内向李某支付10000元,在驾乘意外险中向李某支付理赔款22191.3元,已经按照保险约定履行完毕理赔义务,因此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邵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购买了座位险和驾乘意外险,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对伤者的医疗费用先在座位险进行赔付,然后在驾乘意外险的医疗补偿项目中进行扣减是否恰当?其在本案中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而在驾乘意外险中,因本案原告未构成伤残,其仅能在意外险中的医疗费用补偿、意外住院津贴中获得赔偿。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用为30808.83元,而保险公司核定的医药费仅26491.3元,其在意外险医疗费用补偿项目中,扣减了在座位险赔付的10000元,对该扣减行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该项费用适用补偿原则,依据与投保人签订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B款)》第2.2条:“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知,保险公司将该条理解为座位险优先赔偿了伤者的医疗费用,从而在驾乘意外险中对医疗费用总额进行扣减后再予赔偿。案涉车辆同时投保了座位险及驾乘意外险,如果将座位险先用于理赔医疗费,很有可能出现没有保险额度赔偿误工费等其他损失的情况,对座位险的常规理解,其赔付范围不仅包含医疗费,还包括其他项目的损失,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座位险赔付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的约定,在未做特别约定险种赔付顺序的情况下,医疗费应考虑先从驾乘险医疗费用项目中理赔,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先从座位险获赔,故保险公司适用上述条款将座位险赔付的费用在意外险医疗补偿项目中进行扣减,混淆了不同险种的概念,属于理解不当,应予以纠正。
法院核定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69810.68元,其中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期间的医疗费用为25808.8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驾乘意外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侵权人伍某赔偿,即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赔付10000元,在驾乘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项中赔付(25808.8元-免赔额100元)×90%=23137.92元,在驾乘意外险中的住院津贴项中赔付5700元,总计38837.92元,因保险公司已赔偿32191.3元,在扣除已赔付的费用后保险公司还应赔偿6646.62元;原告的其余损失由被告伍某负责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6646.62元;二、被告伍某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25396.76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乘车人搭乘“顺风车”时,应核实车辆及驾驶人信息,留存相关凭证,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顺风车”驾驶员及车主应确保车辆处于安全行驶状态,购买足额保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私自改变投保车辆性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避免因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危险程度从而导致保险拒赔。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应区分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不得将车上人员责任险与驾乘意外险随意混淆、任意抵扣,依法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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